藏语米亚罗,译为“好玩的坝子”,米亚罗风景区是省级风景名胜区,位于四川省西北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境内岷江上游杂谷脑河河谷地带。邛崃山脉北段,美丽的鹧鸪山南麓,背靠雪山,面对盆地,正处在成都至九寨沟-黄龙旅游线的中间,距成都市 263 公里。全景区东西长 127 公里,南北宽 29 公里,幅员 3688 平方公里,以前曾经比北京香山红叶风景区大 180 余倍,是中国发现并开放的面积最大的红叶风景区之一。
奶子沟”在藏语中是美丽富饶、幸福安宁之意。奶子沟八十里彩林风情谷因身处深谷独享清幽雅静的奶子沟而得名,又以美甲天下的彩林世界而闻名。这里植被丰茂,阳光灿烂,氧气充足,是个天然的大“氧吧”。
羊茸·哈德
当地人叫做“冬巴嘎”,由藏语音译,在西藏地区称为“象雄”,意味神仙居住的地方。羊茸·哈德三面环山,一面临水,碧水潺潺,生态环境纯净,恍若世外桃源,是名副其实的“天然氧吧、彩色森林”。
1、单房差:如 1 人全程入住相应指定酒店单独包房,需补单房差,如产生单男单女拼房或自补房差;
2、因交通延阻、罢工、天气或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3、景区配套便民服务设施及体验项目;
4、其他/以上“服务提供项目—报价包含内容”里未提及包含的一切费用均未含;5、12 岁下小孩只含半餐、旅游车车位(不包含景区内交通车位),产生其它费用自理。
自费项目说明:
1. 甲方是否参加自费活动项目,由甲方自行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个人意愿,自主决定,乙方绝不强制甲
方参加;若甲方不参加自费活动项目的,应在自由活动时间和在本人可控风险的范围内自行活动;除本补充
协议所列的自费活动项目以外,乙方不向甲方售卖其他任何一项自费活动项目,若全团游客一致要求参加非
推荐自费活动项目的,在经全团游客签字同意后,随团导游才可安排。
2. 在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单》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内,甲方可自愿选择增加以上活动内容
3. 本补充协议或由乙方推荐的自费活动项目,均不强迫甲方参加;甲方在本补充协议内自愿选择增加的
自费活动项目,在旅游时间和气候等因素允许的前提下,乙方予以安排;因旅游行程时间、气候或因景区临
时关闭等原因,乙方无法安排甲方参加自愿选择的自费活动项目的,请甲方谅解!
4. 请甲方在自愿选择增加自费活动项目时慎重考虑,一旦确认参加且付费后,乙方或随团导游将立即进
入预订程序,当相关费用支出后,甲方取消原选择的自费活动项目时,乙方将无法退还甲方的费用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不影响正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由甲方(游客)提出,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并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甲方(旅游者)在知晓《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情况下,委托旅行社在本次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和推荐项目。
具体购物和推荐项目、时间如下:二、全程购物店绝不强迫购买,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商店外,无其他购物店。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商店购买的商店,非商品质量问题,乙方不协助退换;甲方自行前往本补充协议的约定的购物商店之外的其他地方购买的商品,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旅行社协助安排游客前往的购物场所,乙方承诺该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请游客理性消费。
四、由旅行社协助安排游客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的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
五、旅游者在旅行社协助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的产品,如旅游者有退换货要求时需将原始产品及售卖原始单据提交旅行社,旅行社有协助乙方退换货的责任和义务。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系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就上述自愿购物的内容、特色,自愿增加的自费项目对我进行了全面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购物,乙方无强迫。并提示我理性消费和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因我自身原因取消或因乙方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甲方予以理解。
我同意本《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为最大限度满足甲方在旅游期对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在甲、乙双方已签订《国内旅游合同》的基础上,现甲、乙双方就前述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行程单》以外的其他游览项目和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已达成一致意见,甲方自愿在行程中的商定自由活动时间,由旅行社或导游员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购物点购物,特制定此旅游补充协议:
儿童价格说明:儿童价标准:
(1)年龄2周岁(含2周岁)-12周岁,旅游过程中不占床,只含往返交通费、半价正餐、半价早餐、导服费、其余费用自理。
(2)儿童若要占床位,价格将与成人同价,若产生门票差,可退部份差价(差价=旅行社优惠折扣门票价-儿童门票价).部份景区门票是以身高(高于1.2米或1.3米的儿童)不是以年龄来计算儿童票价的,所以有些儿童享受不了儿童的优惠价格。
(3)以成人价格报名的儿童若因为儿童或学生证的原因产生了门票差价,由导游负责退还差价.
若以儿童价格报名的儿童,则已计算儿童差价,将不再退还差价
婴儿价格说明:婴儿一般是指小于二周岁以下的小孩,为了安全的原因,一般团队不建议婴儿随团旅游,如本团未禁止婴儿参团,婴儿一般不占床位,车位,我们也不承诺对婴儿提供任何服务,您需要对婴儿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特殊人群参团说明:儿童
其它价格说明:
交通:全程旅游正规车(提前一日按此团游客人数确定车型大小,保证每人一正座);
住宿:当地经济型酒店(如团上出现单男单女自然单间或旺季期间房比较紧张,若不能拼房则需由客人补单房差) 请游客理解!
门票:奶子沟、羊茸哈德; 用餐:4 正 2 早(不含酒水,按十人座一桌计算,不足十人则按比例减少菜品数量和菜的份量;早晚餐均为所住宿 的酒店含餐,不用餐不退费用);
导服:持证中文导游服务;
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代购旅游意外伤害险,如因交通事故造成客人身体伤害及财物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及理赔权由保险公司负责,费用由游客自行垫付后向保险公司报销。
1、单房差:如 1 人全程入住相应指定酒店单独包房,需补单房差,如产生单男单女拼房或自补房差;
2、因交通延阻、罢工、天气或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3、景区配套便民服务设施及体验项目;
4、其他/以上“服务提供项目—报价包含内容”里未提及包含的一切费用均未含;
5、12 岁下小孩只含半餐、旅游车车位(不包含景区内交通车位),产生其它费用自理。
项目名称 | 内容介绍 | 价格 |
1、请参团客人于指定时间准时前往指定集合地点,回程统一地点散团。必须提前提供每位游客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购买旅游意外险以及景区进山门票。
2、住宿须随团安排。
3、景点门票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游览,或有优惠证件产生优惠票的,均只退优惠结算价格后的差价。
4、团队在游览过程中,如客人或团队擅自脱离我公司导游而跟其他无关人员前往行程以外景点,则视为客人违约,
我公司有权终止该客人或该团的一切接待活动,并对客人或团队所出现意外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5、患有 (心、脑、肺、血管病史等可能影响旅游活动的任何病史)请不要前往,且因此而出现的人身伤亡由游客自
理,与我社无关。6、请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中登车,由于甘孜阿坝旅游线路的特殊性,不建议购买行程结束
当天的返程机票、火车票、车票,如因此产生误机、误车等损失客人自负;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政府行为、
天气、航班延误、取消、管制、故障等)造成行程延误或产生的其它费用,按照《旅游法》相关规定执行。
7、当天返程可能出现道路堵车、机械事故、交通管制等没有预见性的情况,建议定第二天的回程机票或火车票,
以免因为上诉特殊情况给您带来没有必要的损失、我社不承担此损失。
8、景区内有宗教活动的当地寺庙、佛堂等设施,无论您是否有宗教信仰,请前往的客人自行注意,烧香等活动一
切与旅行社无关。
9、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内等以及周边购物店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建议游客不要购买,若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旅游者自行前往的购物店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旅游车均按每人一正座提前一天定车,若因大交通(如:航班、火车等)延误、取消等造成无法按时参加我社
旅游出团计划者,须向我社交已经产生的旅游车位损失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已产生费用;
12、团队游览过程中,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贵重物品不随身携带,如放在车上、酒店等地方,自己却不在,造
成的物品遗失或者遗忘而产生的损失与旅行社无关。
13、客人自行前往或参与景区内的其它配套娱乐设施(非必须产生的项目)及一切个人意愿消费,与旅行社及导游
无任何关系。
14、保险公司对 2 岁以下和 80 岁以上老年人不受理,请不要参加旅行团,如执意参加旅行团,一切意外事故自
行承担,并签免责书。
本行程不提供免费接送. 请到以下地点集合:
1、单房差:如 1 人全程入住相应指定酒店单独包房,需补单房差,如产生单男单女拼房或自补房差;
2、因交通延阻、罢工、天气或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3、景区配套便民服务设施及体验项目;
4、其他/以上“服务提供项目—报价包含内容”里未提及包含的一切费用均未含;5、12 岁下小孩只含半餐、旅游车车位(不包含景区内交通车位),产生其它费用自理。
自费项目说明:
1. 甲方是否参加自费活动项目,由甲方自行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个人意愿,自主决定,乙方绝不强制甲
方参加;若甲方不参加自费活动项目的,应在自由活动时间和在本人可控风险的范围内自行活动;除本补充
协议所列的自费活动项目以外,乙方不向甲方售卖其他任何一项自费活动项目,若全团游客一致要求参加非
推荐自费活动项目的,在经全团游客签字同意后,随团导游才可安排。
2. 在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单》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内,甲方可自愿选择增加以上活动内容
3. 本补充协议或由乙方推荐的自费活动项目,均不强迫甲方参加;甲方在本补充协议内自愿选择增加的
自费活动项目,在旅游时间和气候等因素允许的前提下,乙方予以安排;因旅游行程时间、气候或因景区临
时关闭等原因,乙方无法安排甲方参加自愿选择的自费活动项目的,请甲方谅解!
4. 请甲方在自愿选择增加自费活动项目时慎重考虑,一旦确认参加且付费后,乙方或随团导游将立即进
入预订程序,当相关费用支出后,甲方取消原选择的自费活动项目时,乙方将无法退还甲方的费用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不影响正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由甲方(游客)提出,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并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甲方(旅游者)在知晓《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情况下,委托旅行社在本次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和推荐项目。
具体购物和推荐项目、时间如下:二、全程购物店绝不强迫购买,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商店外,无其他购物店。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商店购买的商店,非商品质量问题,乙方不协助退换;甲方自行前往本补充协议的约定的购物商店之外的其他地方购买的商品,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旅行社协助安排游客前往的购物场所,乙方承诺该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请游客理性消费。
四、由旅行社协助安排游客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的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
五、旅游者在旅行社协助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的产品,如旅游者有退换货要求时需将原始产品及售卖原始单据提交旅行社,旅行社有协助乙方退换货的责任和义务。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系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就上述自愿购物的内容、特色,自愿增加的自费项目对我进行了全面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购物,乙方无强迫。并提示我理性消费和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因我自身原因取消或因乙方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甲方予以理解。
我同意本《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为最大限度满足甲方在旅游期对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在甲、乙双方已签订《国内旅游合同》的基础上,现甲、乙双方就前述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行程单》以外的其他游览项目和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已达成一致意见,甲方自愿在行程中的商定自由活动时间,由旅行社或导游员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购物点购物,特制定此旅游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