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推荐自费
(附件一)旅游补充协议
此协议与《团队出境包价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报名表及补充约定》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 35 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经旅行社(甲方)与旅游者(乙方)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前往由甲方安排的在销售行程中注明的旅游购物场所,则协议安排旅游行程购物场所参观。具体约定如下:
一、说明:为体现闽南地方特色,在此线路设计上有以下购物点作为旅游的参观点,在团队旅游行程中,加入参观以下闽南特色购物店的活动项目,购物商场证照齐全,是对社会开放的商场。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 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者如不愿参加以下购物点,则在报名时另外选择其他的包价旅游线路,特此说明。
二、购物场所及相关:(以下购物店自愿消费)
地点 | 时间 | 购物点名称 | 购物点的产品介绍 | 备注 |
海南 | 第5天 | 中御免税店/达仁堂 二选一 | 各类珠宝产品等 | 约 90 分钟 |
第4天 | 乳胶体验馆 | 各类乳胶产品等 | 约 90 分钟 | |
第3天 | 海洋科技馆 | 经营各种鱼油制品等 | 约 90 分钟 |
三、相关约定: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是基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且于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一并签订;
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和领队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购物场所或参加自费项目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本协议签订后旅游者或旅行社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毁约,如发生此情况:单方面修改者或毁约者将承担一切的经济赔偿。
2、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其他如购物一条街、奥特莱斯、连锁(百货)超市、免税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
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3、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4、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5、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6、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推荐的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喜好程度取决于乙方的个人兴趣爱好,甲方 不承担在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前提下的任何赔偿或者退款。
旅游者(客人)声明:本人及本人代表以上所列参团的全体同行人,对以上行程表及备注内容已详细阅读,了解并同意相关条款的约定,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旅行社(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旅游者(盖章或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儿童价格说明:儿童价标准:
(1)年龄2周岁(含2周岁)-12周岁,旅游过程中不占床,只含往返交通费、半价正餐、半价早餐、导服费、其余费用自理。
(2)儿童若要占床位,价格将与成人同价,若产生门票差,可退部份差价(差价=旅行社优惠折扣门票价-儿童门票价).部份景区门票是以身高(高于1.2米或1.3米的儿童)不是以年龄来计算儿童票价的,所以有些儿童享受不了儿童的优惠价格。
(3)以成人价格报名的儿童若因为儿童或学生证的原因产生了门票差价,由导游负责退还差价.
若以儿童价格报名的儿童,则已计算儿童差价,将不再退还差价
婴儿价格说明:
特殊人群参团说明:
其它价格说明:
1、交通:出发地-海口往返机票经济舱;当地正规空调旅游车(保证一人一正座)
2、用餐:全程含7早10正餐,10人1桌,酒水自理
3、门票:行程中注明含的景点第一道门票(不含景区内设自费项目及景区小交通)
4、导游:持有导游资格证书的专业导游全程优质服务,行程中所列参观游览过程中,地方专职
中文导游服务及景区讲解员。
5、住宿:行程中所列参考酒店或者同级(单男单女自补单房差)
6、保险:旅游意外险
1、行程中客人自由活动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含车、餐、导游)。
2、不含因单男单女产生房差。
3、因交通延阻、罢工、天气、飞机机器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4、景区内电瓶车费用
项目名称 | 内容介绍 | 价格 |
特别提醒 |
1、请每位客人认真、如实地填写各地的旅游意见反馈表,我们将以该表作为服务质量标准;若对接待服务有意见,请在当时当地提出异议,我社会在第一时间及时作出处理。如当时没有提出,返回后再投诉的,本公司概不负责。
2、本社郑重提醒游客不得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
律、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的项目或者活动。
3、 因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该行程取消或更换同等级景点,具体由当地地接安排,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本社不包含,需要客人自理。
本行程不提供免费接送. 请到以下地点集合:
无推荐自费
(附件一)旅游补充协议
此协议与《团队出境包价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报名表及补充约定》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 35 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经旅行社(甲方)与旅游者(乙方)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前往由甲方安排的在销售行程中注明的旅游购物场所,则协议安排旅游行程购物场所参观。具体约定如下:
一、说明:为体现闽南地方特色,在此线路设计上有以下购物点作为旅游的参观点,在团队旅游行程中,加入参观以下闽南特色购物店的活动项目,购物商场证照齐全,是对社会开放的商场。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 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者如不愿参加以下购物点,则在报名时另外选择其他的包价旅游线路,特此说明。
二、购物场所及相关:(以下购物店自愿消费)
地点 | 时间 | 购物点名称 | 购物点的产品介绍 | 备注 |
海南 | 第5天 | 中御免税店/达仁堂 二选一 | 各类珠宝产品等 | 约 90 分钟 |
第4天 | 乳胶体验馆 | 各类乳胶产品等 | 约 90 分钟 | |
第3天 | 海洋科技馆 | 经营各种鱼油制品等 | 约 90 分钟 |
三、相关约定: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是基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且于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一并签订;
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和领队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购物场所或参加自费项目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本协议签订后旅游者或旅行社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毁约,如发生此情况:单方面修改者或毁约者将承担一切的经济赔偿。
2、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其他如购物一条街、奥特莱斯、连锁(百货)超市、免税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
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3、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4、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5、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6、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推荐的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喜好程度取决于乙方的个人兴趣爱好,甲方 不承担在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前提下的任何赔偿或者退款。
旅游者(客人)声明:本人及本人代表以上所列参团的全体同行人,对以上行程表及备注内容已详细阅读,了解并同意相关条款的约定,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旅行社(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旅游者(盖章或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